作者:
吴 程
发布时间:
2014-06-11 09:42:05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