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截货款玩失踪,这销售代理可不厚道
京山某纺织公司销售代理凡某,私截公司货款近30余万元拒不还不说,还玩起了失踪。
2014年1月6日,京山某纺织公司与京山男子凡某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公司聘请凡某为本公司纱线销售人员,凡某每销一吨纱,公司给付其200元业务费,其他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每月结算一次。2015年2月25日,经对账,该公司发现凡某仍有货款298920元未给。当天,双方经协商订立《还款协议》一份,对凡某下欠公司货款298920元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凡某在两年内按季度分七期付清(首期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公司有权按银行逾期还贷利率向其追偿欠款本金及利息。随后,凡某未按该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超过三期),并中断联络、下落不明,该公司遂诉至京山法院。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凡某未将其代理销售货物所得货款转交给原告,其截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后经与原告协商,凡某确认其下欠货款298920元,并出具还款协议,但再次失信并与原告中断联络,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又因凡某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已达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双方协议约定按照“银行逾期还贷利率”计算,银行逾期还贷利率是在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双方未约定基础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6%为基础利率,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率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6%的50%即9%。遂依法判决凡某七日内还清所欠货款298920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