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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7-22 14:37:58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省高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引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并制定了实施细则。为展现司法活动维护企业发展的成效,总结经验做法,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一批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典型案例。 

案例1   

“善变”保全标的,助力营商环境

--A公司与B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A公司与B银行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贷款3.8亿元,用于项目房屋开发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工程监理费用,B银行依约放款,后A公司发生逾期,B银行向本院起诉要求A公司还本付息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B银行向本院申请查封A公司所有的有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一块,鉴于B银行的保全申请可能会对A公司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本院及时对该申请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评估后认为B银行申请保全的土地上存在地上附着物,可能会存在超标的查封以及影响A公司运营的情形,故经与B银行多次协商,B银行最终同意更换保全标的。随后,B银行向本院申请保全A公司所有的净地一块,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保全事项进行了协商,就保全标的征求了A公司意见,A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故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经依法审查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查封净地对被保全企业造成的限制较小,据此本院作出了保全裁定,裁定以标的额为限、对A公司所有的该净地予以了查封。

查封裁定作出后,A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以A公司名下的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即A公司所有的暂未出售的商铺若干套,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接到该申请后,本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释法明理,经经济影响评估,考虑到查封土地会对A公司的后续开发带来不利影响,A公司也提供了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保全A公司提供的商铺对企业发展影响更小,变更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实现权力无不利影响,且更有利于企业发展,故此经综合考量,本院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典型意义】

荆门中院在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保全办理中,积极发挥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职能,以经济影响评估为着力点,依法变更保全标的,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将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涉企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而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无疑会对被保全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保全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有利于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找准利益平衡点,坚持平等保护与善意保全。在被保全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时,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进行经济影响评估,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助力。

 

案例2

从立案到执结仅17天,沙洋县法院红绿灯制度获赞

--仙桃某公司诉沙洋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10月,仙桃某公司与沙洋某公司因口罩机买卖发生纠纷,后经沙洋县法院一审、荆门中院二审,法院判令沙洋某公司向仙桃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2259日,仙桃某公司向沙洋县法院申请执行。202259日,执行员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2022510日,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160278.59元,距离执行标的缺口4万余元。考虑案件当事双方均为民营企业,执行员立即启动红绿灯机制进行评估审查,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呈报院领导。根据安排,执行员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2022525日,执行员再次在网络查控,发现该冻结账户后续进账30余万元,满足该案执行完毕条件。

承办法官考虑被执行人为本地优质企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在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做好疫后重振、促生产稳就业的背景下,法官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协商,被执行人表示该笔款项法院可以直接扣划,不影响公司的运营。经沙洋县法院执行,于2022526日将20万元执行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该起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结仅17天。2022530日,仙桃某公司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沙洋县法院执行局。

【典型意义】

沙洋县法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创新,适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红绿灯制度,畅通涉企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在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民营企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与涉案企业沟通,优先促进调解、和解等更为便捷的方式,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迅速执结发放涉企案款,让更多企业感受到司法的速度和温度。

 案例3:

   耐心调解化纠纷,护航企业助发展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祥某医院买卖合同一案

 

【基本案情】

2018321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钟祥某医院签订了《购买试剂耗材使用协议》,约定由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钟祥某医院供应试剂耗材,钟祥某医院每季度进行结算。至2021121日,钟祥某医院下欠货款103243.2元,其中双方对2021121日钟祥某医院是否实际收到18126元的货物产生争议。

为更快更好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开庭后,根据案件情况,对案涉双方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评估认为,该案件如能调解结案,既有利于保障原告企业利益,又能使被告企业涉诉影响降至最小化。故在开庭后及时与案件双方当事人联系,积极开展调解工作。2022214日,经承办法官的说理、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钟祥某医院同意向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000元,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涉诉时间、成本,钟祥法院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企业的经营情况,案件对涉案双方企业的影响,首先对涉案企业落实全方位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选取调解结案的最佳结案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充分解析法律适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公平耐心地化解纠纷。一方面充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缩短了涉诉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维护了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