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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潜逃二十五年,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 王 波   发布时间: 2017-05-24 09:14:52

随州一男子伙同他人入室抢劫,造成一死一伤。案发后,该男子潜逃二十五年之后投案自首。近日,荆门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无期徒刑。

该男子系随州人黄某某。1990年12月至1991年1月,黄某某与同案犯廖某某(已判刑)、肖某某(已判刑)多次策划抢劫。黄某某提出到邻近的京山县三阳镇一周姓村民家抢劫,廖某某、肖某某赞同。1991年2月2日下午,黄某某三人准备好自制匕首、杀猪刀等作案工具,从随州乘车来到京山县三阳镇被害人周某家附近伺机抢劫,廖某某将黄某某携带的杀猪刀更换到自己手中。当晚7时许,黄某某三人潜至周某家屋前查看时,周某之妻彭某发觉后端灯开门查看,黄某某三人乘机冲进屋内,彭某大声呼救,肖某某捂住彭某的嘴,两人打斗。廖某某、黄某某则持刀上前控制周某,周某反抗。双方打斗中,廖某某持杀猪刀朝周某身上连捅数刀致其死亡(殁年31岁),又持菜刀朝彭某面部连砍两刀。嗣后,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不久,廖某某、肖某某被抓获并判刑,黄某某隐姓埋名,潜逃二十五年之久。2016年5月10日,黄某某到襄阳市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