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 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传真

法庭“枫”景线 | 汇聚群众力量,守护绿色山林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4-06-06 09:24:37

为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钟祥法院磷矿法庭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基层治理一体化格局中,以矛盾纠纷最优解,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近日,磷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二千余亩山林的合伙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2018年10月,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共同商议合伙租赁罗某、刘某、马某、张某某等四人的二千余亩林地,双方签订了林权租赁合同。因该林地的所有权登记为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又以“乙方”名义与“甲方”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林地全部收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18万元。原告杨某为此出资18万元,并取得了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被告张某并未实际出资。

2021年8月,原告杨某将案涉林地中的50亩林地转让他人,获得22万元转让款,后被告张某多次要求分红,原告杨某转给被告张某5万元。对于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合伙一事,二人口头约定持股比例为8:2,原告杨某称其同意分给被告张某20%的股份权益主要出于被告张某前期对双方合伙的事务有过帮助行为。

2023年,被告张某得知双方合伙的林地可能被征收从而获得丰厚的补偿款,便要求原告杨某按照二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利益,原告杨某不同意,被告张某多次阻碍原告杨某配合相关部门的征地事项致使该征地项目搁浅。现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张某持有原、被告二人合伙投资经营的林权股权共计18万元股份份额20%的持股比例。



法庭调解

2024年1月9日,原告杨某诉至法庭,同年1月18日,被告张某向法庭提起反诉。因双方均无书面合伙协议,且意见分歧较大、矛盾激烈,磷矿法庭提前介入案件调解,但以失败告终。

2024年2月,磷矿法庭开庭审理查明案件情况,庭审中,双方交换了证据,经法庭质证,双方合伙关系认定无疑,但合伙持股比例仍无法确定,二人说法不一,各执一词。

之后,承办法官为打破僵局,再度组织双方调解,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双方亲友及诉讼代理人一同参与调解,指明该案的最优解是各退一步,友好协商。经过几番劝说、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法官当即制作调解笔录,原、被告二人签字,最终确认被告张某持有原、被告合伙受让并经营的钟祥市义和木业有限公司林权18万元股本份额的30%,该案以调解成功结案



法官说法

个人合伙关系不同于买卖合同关系,合伙性具有人合性特征,源于信任,裂于利益。因此,法官建议合伙人在参与合伙事项之前,应当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合伙协议具体约定,从而在合伙终止时,得以保障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