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法院:巧用行政调解,助推依法行政和企业健康发展双赢
作者:
刘晶 范雪莱
发布时间:
2020-07-31 10:27:06
近日,京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纠纷,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服务民营企业良性发展。
2019年7月18日,京山某超市在文峰村一村民处采购了20斤豆芽并在其超市生鲜区进行销售。当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豆芽进行抽检时发现,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该超市作出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超市不服处罚,于2020年5月11日向京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案后,法官陈吉明了解到,该超市在疫情期间一直坚持营业,为周边小区住户提供上门配送服务,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销售豆芽违法所得仅15.096元,案值极小。对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容易影响企业创业热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讲解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并引导双方积极沟通。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理解企业的难处,在当前疫情影响下,愿意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支持,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超市支付罚没款2万元。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可以调解。基于该企业系轻微违法,京山法院在法定幅度内成功进行了调解,在支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