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法院三篇多元解纷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收录由全国四级法院和部委、调解组织经过层报后评选入库的具有参考示范作用的案例,能够为各类社会主体展开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解纷的方式提供指引。
荆门中院始终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扎实有序推进先行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
近日,由荆门中院立案二庭报送的《李某等26户卖房户与买房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系列调解案》、《裴某、周某等24人与某置业公司、某街道办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某商业管理公司与黄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等三篇案例一次性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这三篇案例是荆门两级法院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缩影,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入库编号D2025-161-1-061-230
李某等26户卖房户与买房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纠纷系列调解案
——府院联动化解土地争议
关键词:民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土地流转合同效力 府院联动人民调解 “背对背”+“面对面”调解
基本案情:李某等26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承包土地若干。2004年、2005年期间,该26户分别与买房户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出售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且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将涉案承包土地免费长期转包给买房户耕种,在此期间土地上的费用由买房户承担。随后,李某等26户按约定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买房户,并将其承包的土地长期流转给买房户耕种。但之后部分买房户将涉争土地以出租方式流转给他人,并获得租金收益。李某等26户认为买房户只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不享有承包权及其衍生的转包权和流转权。双方因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和流转收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李某等26户分别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售房协议》中涉争土地转包条款,确认涉争土地再次转包无效,并责令各买房户返还土地。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研究认为,该系列纠纷属于典型的农村房屋买卖附带土地纠纷,一旦化解不及时妥当,易造成矛盾激化。为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人民调解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指导法官会同人民调解员与26户卖房户进行面谈,详细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和事情原委。考虑到涉及人数众多且事关土地问题,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以法院、地方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及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的调解工作组,政府部门负责协调村委会调查相关情况,找准症结,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力求多方发力,共同化解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卖房户均已离开该村且不可能对承包土地进行实际耕种,买房户实际在该村居住且愿意对该土地进行种植的实际,调解工作组遂前往案涉土地所在村落,对买房户进行逐户走访,了解其真实意愿。各买房户均表示希望土地能够继续由其使用,且愿意将再次转包的收益分一半给卖房户。在此基础上,调解工作组共同商讨解决方案,争取双方对土地转包事宜重新达成协议。
但对买房户提出的方案,26户卖房户表示不同意,坚持要求返还土地。双方分歧较大,且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工作组决定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相结合方式推进调解工作、打破僵局。法院从情理和法律两个角度出发,兼顾卖房户的利益和买房户的实际情况,与26户卖房户反复沟通、协调,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同时,镇、村两级再次走访买房户,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向其释明虽然合同约定了对土地长期无偿使用,但土地经营权确权具有客观性,应当尊重法律规定。
在镇政府组织下,调解工作组与卖房户代表在当地综治中心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解工作,依托综治中心统筹协调和各单位调解优势,最终促成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后调解工作组赴卖房户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市县,与卖房户面对面就调解方案细节再次沟通,并充分考虑当事双方的意见和诉求,经过多次磋商,最终形成了各方满意的调解方案。
处理结果:经多轮调解,26户卖房户与买房户签订调解协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及经营收益、土地补偿费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耗时一年的系列纠纷案得以顺利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0条、第343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5条
解纷要旨:古谚云:“土地者,民之本也。”土地纠纷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乡村全面振兴。本案系出售房屋并转包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涉及人数多、矛盾突出、双方情绪激烈等特点,引导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调解过程中,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懂政策的优势以及村委会熟悉村情民意优势,汇聚基层解纷力量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同时,法院加强指导调解工作,与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通过“面对面”与“背对背”相结合的方式,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不断修正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仅有力保护农民利益,妥善化解群体性土地争议,也促使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促进土地增值,更好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落地。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沙洋县人民法院、沙洋镇政府、沙洋镇三峡村委会、沙洋县农村经营管理局、沙洋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例二:入库编号D2025-161-1-053-226
裴某、周某等24人与某置业公司、某街道办
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
——“先行鉴定+示范调解”化解系列相邻关系纠纷
关键词:民事 相邻关系纠纷 采光侵权 先行鉴定 示范调解 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裴某、周某等人均系某老旧家属楼的业主。2021年,某置业公司在该楼房东南侧建设了某楼盘的棚改项目,该楼盘有4栋高层住宅楼依顺序建在裴某等人楼房前。裴某认为,某置业公司建设的某楼盘棚改项目对其居住的家属楼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产生一定影响,属侵权行为,故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赔偿侵权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新建的高层住宅楼是否影响到裴某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损失数额如何计算等焦点问题缺乏客观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为顺利推进调解工作,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告知可以先行鉴定,由裴某与某置业公司对争议事宜共同委托鉴定。
经鉴定,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对裴某房屋采光存在影响,损失评估为35399.38元。法院基于鉴定结论开展示范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置业公司赔偿裴某采光损失28000元和鉴定费25000元,裴某撤回起诉。该案顺利调解后,周某等其他因家属楼房屋采光受影响的业主共23人均主动申请参加调解。
调解过程中,项目所在地某街道办向某置业公司致函称,该楼盘系棚改项目,某置业公司在建设棚改项目中并未违反市政府规划方案,导致案涉地采光侵权的原因是市政府调整了原有规划,希望某置业公司先行垫付该家属楼后续同类纠纷赔偿款,再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并承担赔偿事宜。某置业公司则表示,现阶段公司也无力赔偿损失,且某街道办已明确表示造成侵权并非公司原因,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与调解员多次走访街道办和市政府,最终街道办同意参与调解,并承诺由其直接向周某等23人赔偿损失。法官与调解员组织周某等业主与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勘验现场,并多次组织三方协商,最终根据业主房屋的楼层、朝向等,参照裴某一案的调解方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处理结果:裴某与某置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置业公司赔偿裴某采光损失28000元和鉴定费25000元,裴某撤回起诉。街道办与周某等23位业主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街道办赔偿23位业主损失共计63万余元,系列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8条、第293条
解纷要旨:本案系因拆迁改造项目遮挡老旧楼房通风、采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采光是衡量居民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因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问题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多发。本案中,调解难点在于侵害相邻权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为此,法院通过“先行鉴定+示范调解”机制,一方面,通过在先行调解过程中指导开展委托鉴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客观权威的损失评估参考,达到“以鉴促调”效果;另一方面,通过示范调解,为调解员组织调解其他业主类似纠纷提供指引,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此外,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某置业公司并未违反市政规划方案,并非适格责任主体的情况,立足实质化解纠纷目标及时调整调解策略,通过走访街道办及市政府,引入街道办参与调解,并确定由街道办承担赔偿责任的方案,不仅实现系列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从源头防止出现“一案结多案生”问题,更有力保障某置业公司和广大业主利益,实现多赢共赢的效果。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京山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例三:入库编号D2025-161-1-111-299
某商业管理公司与黄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三步走”化解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关键词:民事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退租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三步走”工作法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8日,某商业管理公司与黄某签订《市场运营服务合同》,约定黄某租赁某商业管理公司共12个商铺,总面积共529.6㎡,从事某全屋定制品牌经营,合同期限3年,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合同期内,某商业管理公司给予黄某减免24个月的运营服务费,实收一年的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一楼25元/㎡/月,二楼10元/㎡/月,年租金总额为158880元。合同签订后,黄某入驻商铺开始经营。2023年9月,黄某提出退租申请,某商业管理公司不认可,要求黄某支付租金及6个月的运营服务费的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分“三步走”开展调解工作。
第一步:实地走访。调解员通过走访详细调查黄某的经营状况,了解周边商铺租金情况,准确掌握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困难。
第二步:“背靠背”调解。鉴于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曾多次争吵,调解员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后,采用“背靠背”调解,耐心听取双方各自想法。通过交谈得知,黄某认可需要支付租金与违约金的事实,但表示受疫情影响,其经营的店铺近几年经营亏损、入不敷出,且某商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租金和违约金过高,实在无力支付。某商业管理公司则表示其公司受疫情影响,同样存在资金困难。
第三步:引导换位思考,加强释法明理。调解员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展劝导工作,让双方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理念,互相理解、相互体谅、换位思考,引导在各自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作让步,同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义务,促推积极协商、共渡难关,鼓励某商业管理公司考虑黄某实际困难,适当减少房屋租金。最终,双方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支付某商业管理公司租金1648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第721条、第7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法发〔2020〕17号 )第6条第二款
解纷要旨:本案系特殊时期产生的争议较大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近年来,受疫情等各方面因素影响,一些承租人陷入经营困难,难以及时支付租赁费用,由此引发纠纷。对此类纠纷的化解,应当在深入了解案情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促推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本案中,法院委托专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调解员采取“三步走”方法组织调解工作:第一步实地走访探实情、明确调解方向,第二步“背靠背”沟通不断调整方案、平衡双方利益,第三步释法明理积极引导,组织双方当事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促推双方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就争议焦点金额问题达成一致,不仅实现双方“握手言和”,也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钟祥市民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