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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多人多次,被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 张青云   发布时间: 2017-02-20 09:51:39

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抗诉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原审被告人陈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两名儿童实施猥亵,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审只对陈某的认罪态度及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和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情节予以评价,而对陈某具备上述从重处罚的情节不予评价,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属量刑畸轻。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审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给予被害人精神抚慰金补偿,并得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中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对原审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25条(5)项的规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猥亵儿童二名,共三次,应当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原审判决书中只表述了原审被告人陈某的从轻量刑情节,没有体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重、从严惩处的精神,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应予改判。

 最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