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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0-03-31 11:19:09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重在明确政策或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办法提供依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不仅涉及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还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情况较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较高,很难用一个文件来统一规范。当前政法各单位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较为混乱,本文将从法院的角度,探讨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程序问题。

一、当前法院存在的处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不规范的表现。

目前,法院系统上上下下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案件从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时候,法院接收案件的部门对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未及时进行清点;对清点后发现的未移送的财物因顾及种种原因而未要求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

2、各法院接收刑事案件的部门不一,有的法院在立案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这就必然导致把关尺度不一。同时因刑事法官最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拥有决定权,所以和检察机关在涉案财物的移送上可能更容易达成某种共识,而立案法官则更多的是从形式上审查涉案财物是否移送,无法对未移送的财物进行交涉,进而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移送涉案财物,否则不接收刑事案件。

3、对随案移送的属于被告人所有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被法院判处没收财产和折抵罚金后剩余的合法财产,法院不能及时返还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4、对被法院判处没收和折抵罚金的实物,如黄金首饰、名表等,一般都是由刑事审判庭的内勤负责保管,长期不能得到处置和变卖,时间一长,内勤工作一旦变动将难以查找。

5、刑事审判庭在刑事案件判决后未把刑事判决中涉财产的部分立案后移送给执行局处理。

二、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不规范产生的原因分析

目前,法院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较为混乱,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涉案财物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置,该追缴的没有追缴,该返还的没有返还,引发了不少的纠纷,已经成为了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软肋。分析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不规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受与现代刑事审判司法理念相悖的陈旧观念的影响。一是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的价值观念。[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把人身权利视为诉讼的终极目标,对财产权利的处置往往被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在这种价值排序的影响下,对于涉案财物处置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定罪和量刑面前就显得微不足道了。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习惯。部分法官还用老思维办案认为只要定罪没有问题,罪名正确,量刑在幅度范围之内,如何扣押、冻结、返还、没收财产都只是个过场而已。

2、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办案人员做法不一。目前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不便于实际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有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未移送到法院之前就已将涉案财物先行发还给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甚至还有不将涉案财物移送给法院,而是等法院判决后凭判决书直接自行处理涉案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有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据此认为涉案财物不需要随案移送,而应由他们直接上缴国库。

3、公、检、法三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司法体制未改革之前,公、检、法三家各自为政,为保障各自的办公经费和工资等福利待遇绞尽脑汁“捞收入”。有时碰到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三家甚至可以坐下来谈钱怎么分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院和法院的各项经费已经得到了充分保障。但公安机关的经费仍存在自筹的现象。所以公安机关为了“捞收入”,必然会导致存在不移送涉案财物的现象。

4、法院内部管理的不规范。现行的法律法规一般只规定对涉案财物处理由法院处理,但具体由法院内设庭室的哪个部门来具体处理、依照什么操作程序来办往往是没有文件规定的。这就导致了有的法院由刑庭负责,有的法院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再加上也没有什么文件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谁接收涉案财物,谁保管财物,谁变卖财物,什么时候变卖财物都成了随心所欲的事情,更别提由谁来监督管理了。   

    三、完善法院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建议

2014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且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出台重在明确政策或者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该意见的出台,虽然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司法工作进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但笔者认为该意见仍然很笼统,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法院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一)统一法院内部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除应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涉案财物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应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在法院内部的流转、保管、变卖、继续追缴等处理程序予以规定。

(二)建立与案件同步移送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通知制度。

法院应建立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的通知制度,明确告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的职责要求、时间节点等内容事项。并可以借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案件材料和证据的交接机制,建立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制度,做到案件走到哪里,涉案财物就流转到哪里。对检察机关未移送涉案财物的,作为接收方的法院可以拒绝受理案件。

(三)法院自身要注意做好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审查和判决工作。

一是在庭审过程中增设独立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调查环节,查明涉案财物是否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财物,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如果涉案财物涉及多名被害人的,还应当对各被害人的财物进行区分。二是引进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调查和处理涉案财物之前,应该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需要处理的涉案财物具体信息,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通知其参加庭审、进行听证、进行询问调查等方式,来进一步核实涉案财物的真实权利归属。三要准确把握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与返还之间的关系。追缴与责令退赔是程序性的措施,而没收和返还被害人则为实体性的处理措施。对于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法院可以通过追缴的方式对犯罪所得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追缴后的财物只是处于国家机关的暂时管理之下,待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做处理。对可以通过责令退赔方式解决的,法院可以责令被告人退赔。对于追缴在案的涉案财物,经审理查明确实属于被害人的,可以判决返还给被害人。如果系违禁品法院应判决予以没收。四要在判决书中专项说明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凡是有在案财物的案件,判决书均应当对财物的处理作出说明,不得出现漏判、漏项等情况。[2]

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法院查明案情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造成何种损失、情节是否严重等情况。在个别情况下,查清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如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犯罪所得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其量刑幅度。还有一些案件,犯罪工具的处理情况对认定被告人是否作案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只有及时、全面地查明这些情况,才能准确的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防止出现错判误判。

违法所得的认定及处理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法所得究竟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前提是查明是否存在有犯罪事实,以及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关联。由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属性的认定和犯罪事实紧密联系在一起,且牵涉到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无论是普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还是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特别没收程序,都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认定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进而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这是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

(四)调整司法机关经费调拨制度,彻底剥离司法机关业务经费与追赃款物之间的关系,除按规定发还给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外,应一律上缴国库,不得充作业务经费。国家应充分保障政法各部门的业务经费、工资福利待遇等各类经费,防止出现为“捞收入”,各自为政,随意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现象发生。

(五)法院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应重视和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被告人、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是涉案财物的利益攸关者。只有充分保障上述人员的诉讼权利,才能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理妥当和程序公正。    

1、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法院应在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告知他们涉案的具体有哪些财物,由谁负责保管,并有权对合法权益遭到不当侵犯时提出异议的权利。在特别没收程序中,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确保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知道并参与到诉讼中来。

2、充分保障庭审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3]除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自行调查涉案财物的权属工作外,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法院也应当依法审查,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再作出处理。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涉案财物的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情况,都是法院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公开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六)建立统一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

法院应指定司法行政部门专门负责保管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司法行政部门对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开设专户进行管理,做到一案一账,账实相符。

(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由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程序研究工作才刚刚起步,如何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关系到能否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关系到是否有利于保障执法司法工作的进行,关系到是否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法院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工作任重而道远。



[1] 代杰:《论犯罪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载于《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 刘志高 芦磊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如何规范》,载于2015511《人民法院报》

[3] 胡红军 王彪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审理问题研究》,载于《人民司法·应用》 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