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火烧对方房屋,纵火男获刑五月
作者:
梁帅豪
发布时间:
2016-03-08 09:02:48
近日,京山男子李某甲,为泄私愤火烧对方房屋,被京山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年9月中旬,李某甲因个人感情、经济纠纷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后,便欲以放火烧毁李某乙房屋进行报复。9月26日14时许,李某甲到钱场镇镇西加油站购买了40元柴油,用一个“金龙鱼”食用油瓶和一个“农夫果园”饮料瓶装着,并于当日19时携所购柴油骑摩托车到李某乙家,放火烧毁了李某乙家中房屋。经鉴定,李某乙家财物损失6785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京山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甲提起公诉。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甲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甲赔偿李某乙经济损失6785元,并即时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报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67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