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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潜逃多年,凶手被执行死刑

作者: 王波 卢思源   发布时间: 2022-03-25 17:09:20

男子罗某红抢劫杀害一摩托车司机后潜逃多年,后终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3月25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犯罗某红执行死刑。

1996年5月,罗某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0年9月,罗某红刑满释放后前往湖北省荆门市投靠其姐姐,在荆门市某林场找到一份伐木工作,后因经济拮据萌生抢劫之念。2001年2月18日晚,罗某红携带斧头外出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当日22时30分左右,罗某红在荆门市白云大道临近月牙岛公交站台处,发现被害人赖某某(殁年29岁)独自驾驶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价值2533元)候客,便假借租车之名乘坐赖某某的摩托车。当行至荆门市掇刀区五七路刘沟果园场路段三岔路口时,罗某红示意停车,下车后伺机持斧头砍击赖某某后脑。见赖某某倒地后仍在挣扎,罗某红又持斧头砍击赖某某头面部数下,致赖某某因急性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而死亡。之后,罗某红将斧头抛于路旁,从赖某某身上劫取现金10余元,将赖某某尸体拖入路边树丛隐藏后驾驶赖某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清晨,赖某某的尸体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潜逃过程中,罗某红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但其抢劫罪行并未暴露,直至2019年7月5日,罗某红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犯罗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某红在抢劫过程中持斧头砍杀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罗某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某红实施本案犯罪后又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罪犯罗某红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罗某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罗某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将罪犯罗某红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执行死刑。执行前,人民法院依法安排罗某红以视频方式会见了其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