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打架、不予谅解,数十年夫妻劳燕分飞
作者:
梁帅豪
发布时间:
2016-03-08 09:03:51
女子夏某和京山男子曹某是二十几年的老夫老妻,因争吵、打架闹过一次离婚,但是法院未予准许。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并分居至今,遂再次走进法庭。近日,京山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夏某、曹某经人介绍于1992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了一个女儿,但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3年5月10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曹某将夏某打伤,同年6月8日,夏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京山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2013年8月4日,京山法院作出(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并分居至今。为此,夏某再次诉至京山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愿结婚,且生育一女,理应和睦相处。但由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在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时将原告打伤,导致双方产生感情纠纷,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至今对被告不予谅解,双方仍不能和好,且经法庭多次调解,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故本院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