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签“阴阳合同”避税 哪份合同才有效?
陈某夫妇二人出售其名下一套房屋给薛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39万元,交易个人所得税及过户费由薛某承担。为了避税,后薛某又与陈某夫妇签订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荆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30万元,并以此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在过户手续完成后,薛某仅支付20万元房款,剩余的19万元,薛某拒绝给付。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陈某夫妇诉请法院判令薛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9万元,但薛某辩称,应当依据两份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法律效力,并请求法院依法查明陈某夫妇二人原先在取得该涉案房屋时所支付的价款是多少,以此证明即使按照20万元交易,陈某夫妇仍然获利,请求法院驳回陈某夫妇的诉请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荆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税,合同中约定的房价30万元,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应当认定为无效。其次,原被告之间并无特殊亲朋关系,而《荆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房价明显低于该房屋系统评估价格,显然不合常理。再者,本案成交价39万元与系统评估价格36.64万元相差不足10%,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价格上涨属正常趋势,陈某夫妇在买卖涉案房屋的过程中获得利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薛某无权以此作为其违约的理由。故,法院最终判决薛某支付陈某夫妇二人剩余购房款19万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哪份合同优先为案件的定性依据,应看哪份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两份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在本案件中,双方为避税,签订了俗称的“阴阳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是“阴合同”,而向税务局等部门申报时提供的合同是“阳合同”。“阴阳合同”从表面上,能让买卖双方获利,但却有风险。对于卖房者来说,要防止买方事后不认账,只按照“阳合同”签订的价格付款。同时,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